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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企业利用四项资金免税进口设备及配件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8月19日 来源: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字体: 】  
注:以下资料是从网络上获得,如有变动,请以各办事部门实际公布的为准。





  1. 企业递交资料;
  2. 办事员初审;
  3. 科长审核(审批);
  4. 局长审核(审批);
  5. 报省审批。



料   对于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和进口环节
  1、享受本条免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 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后利润,简称四项资金);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凡是由外经贸部门审批或发放确认书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提供下列资料,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出具进口证明。
  1. 外商投资的五类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申请表》;
  2. 申办企业的请示(正本二份);
  3. 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正本一份);
  4. 申办企业利用投资总额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董事会决议(正本二份);
  5. 申办企业自有资金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有资金中涉及利润的由务部门提供有关所得方面的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6. 申办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正本三份,加盖企业印章);
  7. 申办企业经批准设立和此前最后一次增资的批复、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及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8. 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限制乙类企业还需提交已发放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二份);
  9.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还需提交有效的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的确认证书(复印件二份);
  10.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11.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审批部门的进口证明出具后,企业提交该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征免证明。 注意事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办事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外资管理科 咨询电话  2819360
 


首席律师: 孙智全律师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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