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投资体制改革探索上走在全国前列的浙江,率先对《国务院关于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作出回应。日前,浙江省政府正式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
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框定了该省企业
投资和政府
投资的“路线”。在实践中遭遇落地难题的《国务院关于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望在浙江首先“破题”。
从目前来看,由国家出台《决定》的配套实施细则尚待时日,而浙江一直对
投资体制存有“改革冲动”。更为重要的是,我省已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作为2005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因此在“三驾马车”之一的
投资上先行一步,显然是我省完成既定任务的主要推手。
《意见》分别从企业
投资、政府
投资、加强和改善
投资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等3方面罗列了具体操作思路。
在企业
投资项目上,我省依照国务院《决定》中“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规定,提出“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
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并实行全省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关于“鼓励社会
投资”的条例,在我省演变成了“放宽民间
投资领域”,我省将最大限度放开
投资市场,放宽民资准入领域,允许其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领域。省发改委
投资处有关人士透露,目前,《浙江省民间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开始实施。
在政府
投资方面,我省即将建立政府项目决策机制。《意见》表示,各级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在征询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
投资项目计划。
在加强和改善
投资的宏观调控上,浙江将建立
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前者意在引导全社会
投资活动,后者则通过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安全、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省发改委还透露,为配合《意见》的实施,省里将加紧制定《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
投资项目目录》,并在政府
投资体制层面,健全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制、政府
投资决策责任制、
投资咨询评估制、市场准入制、以重大项目稽查为重点的
投资项目监管制等5大配套制度。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