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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外来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8月19日 来源: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字体: 】  
(2006年3月9日,东地发〔2006〕59号)

各地方务分局:

    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所得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由国家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照《通知》精神,对异地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务登记证副本证明其设立时间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不论是否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收管理证明》,均不对其征收企业所得

    对于本市跨镇区经营的新办企业,比照以上原则执行。

    以往市局发文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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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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