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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外来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8月19日 来源: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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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2006年3月9日,东地
税
发〔2006〕59号)
各地方
税
务分局:
根据《国家
税
务总局关于所得
税
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
税
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
税
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
税
由国家
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照《通知》精神,对异地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
税
务登记证副本证明其设立时间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不论是否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
税
收管理证明》,均不对其征收企业所得
税
。
对于本市跨镇区经营的新办企业,比照以上原则执行。
以往市局发文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首席律师:
孙智全律师
详细介绍>>
律师证号:
19100711014859
咨询电话:
13728117159 13827267196
电子邮箱:
dglawyer@gmail.com
在线咨询:
给孙智全律师留言咨询
服务网站: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www.dgwzlaw.com)
Tags:
税收法规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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