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 劳动法律 >> 浏览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8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我要评论(0)
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首席律师: 孙智全律师 详细介绍>>
律师证号: 19100711014859
咨询电话: 13728117159 13827267196
电子邮箱: dglawyer@gmail.com
在线咨询: 给孙智全律师留言咨询
服务网站: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www.dgwzlaw.com)

Tags:劳动法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