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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局实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8月19日 来源: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字体: 】  
为加强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工作,防止有害生物传入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2005年11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也发布了2005年第84号局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均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过去两个多月的执法过程中,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部分企业片面了解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导致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逃检、漏检情况屡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检验检疫秩序。据此,检验检疫部门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木质包装范畴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 、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进境木质包装的报检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且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木质包装有关信息,同时按规定附货物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但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或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须对木质包装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木质包装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不符要求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检疫。
3、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参照执行。
三、检疫监管和处理
1、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局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2、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实施检疫。经检疫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违规企业发出违规通知书。
3、检验检疫局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4、需要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或者除害处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检验检疫局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以防有害生物传播扩散。
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5、过境货物裸露的木质包装以及作为货物整批进境的木质包装,按照本规定执行。
  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接受检验检
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施除害或者销毁处理。
6、从事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除害工作进行监督。 
四、抽查
1、检验检疫局对未报检或申报无木质包装但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实施重点抽查和检疫。抽查时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监管和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大抽查和查验比例 
  1) 进出口商信誉不良的(多次发现违反检验检疫规定)。 
  2) 除害处理或加施标识的机构出具证书或所施标识信誉不良的。 
3) 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
五、分类管理
检验检疫局根据检疫情况做好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的诚信记录,对其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施。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施。对多次出现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发出通报,暂停相关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入境。
六、行政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故意逃避检验检疫的;
4)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5)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3)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希望报检企业、报检员及相关单位尽快了解熟悉新规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报检并配合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关于两个文件的详细内容可以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查询,或者向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科工作人员咨询(电话:22802741,22802744)。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6.03.08


附注: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是检验检疫工作的重点之一,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活跃,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危险性也随之增高。仅2005年,东莞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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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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