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
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47号公告,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2005年第46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6年第16、37、43、64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
海关总署令第156号等相关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备案号”、“运输方式”、“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鉴于
海关H883系统逐步退出运行,本次修订撤销了涉及H883系统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
海关编号”、“进口日期/
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的填制分别作出了规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已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规范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
海关决定。
本栏目填报
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
海关编号。
报关单
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
海关的编号(
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
海关代码),第5-8位为
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
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
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
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在
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
海关的编号(
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
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
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
海关,填报
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
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
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
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
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
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
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
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
税监管场所所在的
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
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本栏目填报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
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
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进
出口货物征免
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
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
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
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
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
税证明》转为减免
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
税证明》编号,
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
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
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
税证明》编号。
(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香港CEPA、澳门CEPA,下同)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减免
税货物退运
出口,填报《减免
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
税货物补
税进口,填报《减免
税货物补
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
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
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
出口(转出),填报《减免
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五)涉及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单,填报备案的Q账册编号。
五、合同协议号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
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
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
海关接受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
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
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